(2017)苏132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广竹与陈刚、唐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广竹,陈刚,唐小玲,陈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2835号原告:顾广竹,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尚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77年4月8日出生,男,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唐小玲,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小利,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顾广竹诉被告陈刚、唐小玲、陈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广竹的委托代理人范井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刚、唐小玲、陈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广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刚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利率2.5%,被告陈小利在担保人处签字,被告陈刚与被告唐小玲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刚、唐小玲、陈小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刚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小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利息、还款日期、担保期间、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被告陈刚与被告唐小玲于2014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3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刚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与被告陈小利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被告陈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陈刚应依法还款付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标准及还款日期,原告要求被告陈刚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小利为被告陈刚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被告陈小利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案涉借款发生于被告陈刚与被告唐小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小玲应在其与被告陈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陈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广竹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陈小利对被告陈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小玲在其与被告陈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陈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陈刚、唐小玲、陈小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王俊伟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