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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颜世平与黄文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世平,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黄文明,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2号申请执行人颜世平。委托代理人何华江,律师,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罗围食品工业园S5区块。法定代表人刘金刚。被执行人黄文明,地址湖南省资兴市清江镇积坪村上圳组。被执行人刘金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社区井湾路**号东联名园*栋***房。颜世平与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黄文明、刘金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7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黄文明、刘金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世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黄文明、刘金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颜世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黄文明、刘金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颜世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