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俊、严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俊,严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106号被执行人戴俊,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严小琴,女,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作出的(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戴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严小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25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于2016年11月、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12月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暂未有回复。4.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戴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在被执行人戴俊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据反映其已有十多年未归家,目前下落不明。5.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本院外网向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同日本院依职权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严小琴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在被执行人严小琴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据反映其离婚多年,与家人没有联系。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以实际证据为证)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