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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8号。法定代表人:牛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上罗候村鑫岩煤矿。法定代表人:宋伟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吕执字第1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2015)晋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人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615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