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881曹素珍与沈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珍,沈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881号原告:曹素珍,女,193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熹,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澎,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曹素珍与被告沈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曹素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素珍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曹素珍已预交),由曹素珍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