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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衍超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衍超,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李衍超,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415号李衍超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933元。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983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