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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会晶与杜宝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会晶,杜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90号之一申请人:冯会晶,住黑龙江省浓江农场。被申请人杜宝安,住黑龙江省浓江农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会晶与被申请人杜宝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杜宝安坐落于浓江农场××××××室的房屋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冯会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杜宝安坐落于黑龙江省浓江农场××××××室的房屋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桂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