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会晶与杜宝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会晶,杜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90号之一申请人:冯会晶,住黑龙江省浓江农场。被申请人杜宝安,住黑龙江省浓江农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会晶与被申请人杜宝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杜宝安坐落于浓江农场××××××室的房屋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冯会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杜宝安坐落于黑龙江省浓江农场××××××室的房屋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桂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