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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行审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淅川县房产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淅川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6行审200号申请人淅川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迟高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朝,该局职工。被申请人,王张虎。申请人淅川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张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淅房罚字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2014)淅房罚字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39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4)淅房罚字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银安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勾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