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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荣楷与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楷,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392号原告:杨荣楷,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宜化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荣楷与被告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荣楷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荣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 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雪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