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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维东与郭明、蓝田县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东,郭明,蓝田县水务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048号原告:李维东,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平,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明,男,汉族,住蓝田县三里镇杨村*组,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水务局。住所地:蓝田县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雷鑫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良鹏,干部。原告李维东与被告郭明、蓝田县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李维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东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1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94.5元,由原告李维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