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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与何先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何先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16号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东山南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9825670F。法定代表人:胡玉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全银,公司员工。被告:何先国,男,出生于1965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与被告何先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贤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庄梦捷书记员代 小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