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金槐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金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87号罪犯朱金槐,绰号赖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中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金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于2011年6月2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上次减刑情况:2015年1月22日减去刑期1年3个月,现刑期起止:2010年6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朱金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金槐于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开发区沟赵乡、荥阳市贾峪镇等地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该犯作案17起,价值182910元。罚金50000元,未履行。罪犯朱金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金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金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