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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76号吴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某某未自觉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4607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现已离家外出,不在住所地居住,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原来在紫阳县城关镇火车桥头经营的“馨帘馨”窗帘店早已停业,被执行人朱某某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某某现在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现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