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艳军、张文妍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23号申请人刘增贵申请执行张艳军、张文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艳军、张文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茂 荣审判员 沈 俊 杰审判员 张 福 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