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罗氏与淮北市路通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周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罗氏,淮北市路通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周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135号原告:王罗氏,女,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路通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穆雪英。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元,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扬彪。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21号御林雅苑小区**栋*******室。原告王罗氏诉被告淮北市路通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周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罗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