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金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金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天。法定代表人:钱文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丽,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金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辽0102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中,金佰隆公司依据王海洋签字确认的《16#、17#楼总人工费》和杂项统计表主张剩余工程款���故本案应对王海洋的身份进行准确认定。王海洋在审理中出庭证实称其是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并受雇于李克。二审时,金佰隆公司要求追加李克成为本案当事人。故为了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本案应追加李克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应在重审时查明相关事实,准确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退还给沈阳金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孙菁蔓审判员 王 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