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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崔慧莹与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慧莹,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梁晓如,梁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初5号原告崔慧莹,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刘耀勇,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党勇奇,局长。委托代理人刁承祥,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徐渝东,该局民警。第三人梁晓如,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第三人梁智英,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崔慧莹不服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建设公(治)行罚决字[2016]1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慧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丽军审 判 员  苏景民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