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9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阜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阜阳,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朱海荣,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舒阜阳,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席梅,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9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舒阜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舒阜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60.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