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俊武、尹世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武,尹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武,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被执行人:尹世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世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3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