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晓丽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丽,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81民初1398号原告:贾晓丽,女,197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告:马林,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原告贾晓丽与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晓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800元,承诺不长时间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拒不返还。原告当庭出示了借条及手机短信以证实上述事实。马林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综合分析,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被告马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贾晓丽借款58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人欠贷款人借款,应当予以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林返还原告贾晓丽借款5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