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华,侯凤莲,刘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顺华,男,1972年7月2日生,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侯凤莲,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被执行人:刘俊强,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实金,男,1986年4月17日生,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顺华、侯凤莲、刘俊强、刘实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7834.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