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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国昌申请执行贾彦召、邢亚朋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昌,贾彦召,邢亚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昌,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彦召,男,1971年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邢亚朋,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办理曾国昌申请执行贾彦召、邢亚朋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曾国昌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11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昭审判员 于春芳审判员 陈永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