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国昌申请执行贾彦召、邢亚朋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昌,贾彦召,邢亚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昌,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彦召,男,1971年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邢亚朋,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办理曾国昌申请执行贾彦召、邢亚朋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曾国昌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11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昭审判员 于春芳审判员 陈永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