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长安与刘冬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安,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安,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刘冬冬,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魏长安与刘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长安以被执行人刘冬冬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在审理,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