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方达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方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方达(绰号“方达”),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方达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冯方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随案移送的华为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账户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由暂存机关负责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方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方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方达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方达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方达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方达撤回上诉。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永高审判员 王德红审判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