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的账户00×××32。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3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