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闫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495号原告:闫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陈某,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