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志强、吴国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吴国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吴国牛,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杨志强与被告吴国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吴国牛还应支付给原告杨志强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50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杨志强已收到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鉴此,申请执行人杨志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