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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鑫攀与郑维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鑫攀,郑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吴鑫攀,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郑维芳,女,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吴鑫攀与被执行人郑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郑维芳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屋。我院也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