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802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802号之一原告: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卫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烨,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灏,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镇机光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34元减半收取15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67元,由原告无锡市通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