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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姚建、杭州博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杭州博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费12号被执行人姚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博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上环桥社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建、杭州博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姚建应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24元,被执行人杭州博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被执行人姚建、杭州博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目前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姚建、杭州博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