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杜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杜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福平,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沙坪��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杜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渝010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杜福平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沙坪坝区,我院属轮候查封;此外罗永波名下有一辆车,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肖 梅审 判 员 田光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付 彪书 记 员 唐铃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