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春岩与师国军、任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岩,师国军,任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22号原告:刘春岩,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师国军,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波,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岩诉被告师国军、任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自行解决该案纠纷,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春岩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