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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春岩与师国军、任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岩,师国军,任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22号原告:刘春岩,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师国军,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波,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岩诉被告师国军、任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自行解决该案纠纷,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春岩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