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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文珠、林章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珠,林章建,林章凯,林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珠,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章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章凯,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震,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林文珠、林章建、林章凯因与被上诉人林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文珠、林章建、林章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雷晓琴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施 炜书 记 员 刘 琳PAGE(2017)闽01民终1504号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