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北海永诚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永诚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078号原告: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廉州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坤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钦,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北海永诚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合浦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游道生,总经理。原告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北海永诚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227元,减半收取计23113.5元,由原告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原告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6227元,本院予以退还23113.5元。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苏文轩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