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田原、张克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原,张克升,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上诉人田原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吴云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吴云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吴云撤回起诉;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8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吴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0元,减半收取19080元,由上诉人田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