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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业鼎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业鼎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043号原告:江苏金业鼎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花旗营村红旗组32号。法定代表人:XX祥,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建祥,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金业鼎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环城东路75-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有。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江苏金业鼎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业鼎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为6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