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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观歌小微企业助贷基金管理中心、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观歌小微企业助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主要负责人:韩军。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刘炳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焦有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李正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观歌小微企业助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1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东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