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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225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晓楠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宏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