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范永海、刘晓梅、孙晓春、姜丽华、徐淑英、于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范永海,刘晓梅,孙晓春,姜丽华,徐淑英,于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行长。被执行人范永海,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晓梅,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孙晓春,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姜丽华,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徐淑英,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于占才,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永海、刘晓梅、孙晓春、姜丽华、徐淑英、于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过调查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情况后,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