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景春与王鲁峰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春,王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赵景春,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王鲁峰,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景春与被执行人王鲁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第95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462397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