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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清禹、陈清义等与聂绍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禹,陈清义,聂绍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165号原告:陈清禹,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陈清义,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聂绍明,男,65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陈清禹、陈清义与被告聂绍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清禹、陈清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清禹、陈清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禹、陈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陈清禹、陈清义林承担。审判员  邱丽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