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清禹、陈清义等与聂绍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禹,陈清义,聂绍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165号原告:陈清禹,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陈清义,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聂绍明,男,65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陈清禹、陈清义与被告聂绍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清禹、陈清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清禹、陈清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禹、陈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陈清禹、陈清义林承担。审判员 邱丽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