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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许丁丰与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丁丰,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54号原告:许丁丰,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幸福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丁丰诉被告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丁丰撤回对被告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军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