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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文军与威海环河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军,威海环河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军,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蔚蓝新天地。被执行人威海环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蔚蓝新天地。申请执行人郭文军与被执行人威海环河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436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36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环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