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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琼华与张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华,张勇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244号原告:刘琼华,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张勇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东坡区,原告刘琼华与被告张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琼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琼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琼华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