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琼华与张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华,张勇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244号原告:刘琼华,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张勇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东坡区,原告刘琼华与被告张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琼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琼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琼华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