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于邢志荣、胡潇文申保全请执行姜永康、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荣,胡潇文,姜永康,邱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保104号申请人邢志荣,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胡潇文,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姜永康,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邱桂兰,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邢志荣、胡潇文申请保全执行姜永康、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38万元【保全查封姜永康、邱桂兰共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平山村委会张家村金康花园14幢14-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070315号,与案外人姜光宇共同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双建路房屋中属于姜永康、邱桂兰所有的份额,不动产权证号:鹿城字第(99)00476号,查封申请人邢志荣单独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振兴路金鼎花苑小区24幢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001236**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1927号、(2017)云2301民初1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