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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传富与徐大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富,徐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65号原告:刘传富,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徐大明,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富与被告徐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大明银行存款6.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