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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启堂与被执行人莫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堂,莫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堂,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莫世金,男,1948年5月21日生,汉族。梁启堂与莫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8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莫世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启堂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梁启堂负担685元,由莫世金负担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莫世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除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解除账户查封。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方分期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