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湘怡投资集团科贸有限公司、汇天国际(湖南娄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坤良、刘正良、姜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湘怡投资集团科贸有限公司,汇天国际(湖南娄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姜薇,刘坤良,刘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42号光大发展大厦。负责人罗方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湘怡投资集团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C栋1607房。法定代表人姜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汇天国际(湖南娄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湘中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坤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薇,女,1983年5月4日,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刘坤良,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刘正良,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湘怡投资集团科贸有限公司、汇天国际(湖南娄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坤良、刘正良、姜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即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上扣划了存款29.188611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6221万元后,余款19.566511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封了汇天国际(湖南娄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娄底市的部分房产,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汇天国际(湖南娄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的房产不能处置。经查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周武& # xB;审判员 杨 小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嘉 琪附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