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继华与杨峰、钟瑞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继华,杨峰,钟瑞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782号原告:林继华,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杨峰,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瑞泉,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林继华与被告杨峰、钟瑞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峰、钟瑞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继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峰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要求钟瑞泉对杨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3日,杨峰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林继华借款人民币现金40000元,由钟瑞泉自愿提供保证,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若逾期偿还,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万元日滞纳金人民币500元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杨峰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归还本金20000元,2016年12月8日归还本金5000元,此后,经林继华多次催要,杨峰至今未履行剩余借款的还款义务,也未支付利息。杨峰、钟瑞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3日,杨峰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林继华借款人民币现金40000元,由钟瑞泉自愿提供保证,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15日。若逾期偿还,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万元日滞纳金人民币500元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杨峰仅归还本金25000元。经林继华多次催要,杨峰至今未履行剩余15000元借款本金的还款义务,也未支付利息。林继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因杨峰、钟瑞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林继华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林继华提供的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可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林继华与杨峰、钟瑞泉签订的《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林继华履行出借义务后,杨峰理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杨峰未按约定还清全部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故林继华要求杨峰返还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相应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钟瑞泉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对林继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杨峰、钟瑞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98761,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林继华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钟瑞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钟瑞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杨峰、钟瑞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597?deid=459343”t”_blank?)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