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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胡平与南充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胡平,南充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543号原告:赵胡平,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勇声,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潆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17568541P。法定代表人:段海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波,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新村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9101236833。代表人:刘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胡平诉被告南充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胡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赵胡平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红梅 微信公众号“”